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民初5664号
原告:滨州中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渤海十二路铂金时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C127Y77。
法定代表人:邢新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润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蓝翔中路**时代总部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5625065563。
法定代表人:李吉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滨州中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润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滨州中泰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中泰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玉秋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魏 佳
书 记 员 邢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