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10429号
原告:山东润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中路30号时代总部基地F3-103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5625065563。
法定代表人:李吉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理哲,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前金村1组37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6304171212。
被告:金鹏程,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逸城山色小区3号楼1单元90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8510021214。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委,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永刚,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润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金鹏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润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润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许原告山东润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润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2元,减半收取5001元,申请费3520元,均由原告山东润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振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孟祥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