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执异7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润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蓝翔中路30号时代总部基地F3-103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润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豪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润豪公司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润豪公司称,润豪公司与***于2019年7月1日签订了《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负责大尧盛景广场(G042)3#楼、9#楼的工程桩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但***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导致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该质量问题致使润豪公司产生整改费用及损失共计156232.63元,该费用应由***承担。润豪公司对***享有债权,应予抵销,且润豪公司就上述向***索赔的事项已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已经受理,案号为(2022)鲁0104民初2914号。因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执行案件有利害关系,***公司胜诉,润豪公司非但无需向***支付劳务费,***还应***公司支付差额部分。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22)鲁0104执177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解除对润豪公司名下齐鲁银行济南花园支行银行账户8661********中存款108773元的冻结。
本院查明,2021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2021)鲁0104民初7724号民事判决,判决润豪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给付劳务费104559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润豪公司不服本院判决,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2月2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1民终77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鲁0104执1770号。2022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22)鲁0104执1770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润豪公司银行存款1087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4月21日,本院***公司作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支付劳务费104559元及利息2706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508元的义务。2022年4月21日,本院冻结润豪公司名下齐鲁银行8661××××3688账户内108773元。
另查明,润豪公司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案号为(2022)鲁0104民初2914号,润豪公司诉请***向其赔偿损失156232.63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院依据生效文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符合法律规定。现润豪公司就其与***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另案进行诉讼,可通过财产保全方式进行处理,其要求撤销(2022)鲁0104执177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并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山东润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