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业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826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
被执行人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林业霖。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6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江西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壹拾陆万伍仟零玖拾柒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