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1520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新疆魁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新疆分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403号。
主要负责人:***,该科学院院长。
被告: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曾用名:陕西子午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沙路1号美林阁小区1栋2**1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新疆分院)、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进行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