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信区伟信机械有限公司与鑫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104民初700号 申请人:上饶市广信区伟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武夷山大道4号4幢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09837578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8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饶市广信区伟信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鑫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饶市广信区伟信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鑫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115元或其他相应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赣E2××**,车架号×××2662)为申请人上饶市广信区伟信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饶市广信区伟信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鑫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11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赣E2××**,车架号×××2662)。 案件保全申请费781元(申请人已缴纳),由申请人上饶市广信区伟信机械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