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22执6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安达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58151647-7。
法定代表人:滕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显忠,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繁昌县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55183351-9。
法定代表人:操召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安达架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繁昌县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一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依法网络调查被执行人繁昌县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证券份额、银行账户有微量存款;名下没有登记房产,没有登记车辆,有工商登记信息。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繁昌县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多年。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繁昌县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经征询申请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繁民一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繁昌县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繁昌县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并自2020年起到案件履行完毕止在每年1月20日前向本院书面报告本单位财产及变动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程度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