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22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芜湖市大桥经济综合开发区。
被执行人繁昌县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55183351-9
法定代表人:操召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繁昌县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一初006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依法网络调查被执行人繁昌县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证券份额、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名下没有登记房产,没有登记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法定代表人为操召军。
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多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繁昌县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少量银行存款。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繁昌县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经征询申请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繁民一初00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繁昌县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繁昌县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并自2020年起到案件履行完毕止在每年1月20日前向本院书面报告本单位财产及变动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程度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