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222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住繁昌县。
被执行人:繁昌县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繁昌县,机构代码:55183351-9。
法定代表人:操召军。
被执行人:操召军,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繁昌县。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繁昌县。
本院在执行***与繁昌县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操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