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222执22号
申请执行人: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天顺彩色彩瓦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L0865773-9。
个体经营者:张家贵,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繁昌县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222000015644。
法定代表人:操召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天顺彩色彩瓦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繁昌县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2016)皖0222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皖0222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繁昌县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天顺彩色彩瓦厂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