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222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义合飞翔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6868716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繁昌县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55183351-9
法定代表人:操召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繁昌县义合飞翔架业有限公司与繁昌县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繁昌县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其财产予以查询未果,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