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22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繁昌县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55183351-9。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分别以繁昌县名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丽水市万盛建设有限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在繁昌县职业教育中心的工程款人民币3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