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元谋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云2328民初787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元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谋县天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元谋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734308979,住所地为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元马镇马街北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元谋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住元谋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孝远,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元谋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经理,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元谋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于2020年6月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元谋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孝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差欠内外墙涂料及外墙漆工程款1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份期间,被告元谋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中国傈僳族第一村异地扶贫搬迁甘塘片区E组团安置点工程,被告***属于该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工程的施工。其将工程的外墙涂料及外墙漆的劳务分包给原告,双方口头约定内墙涂料人工及材料完工每平方为7.50元,外墙漆每平方19元。原告于2018年年初组织工人施工,于同年4月完工,被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370500元,余款一直没有支付。2019年7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还应支付工程款13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仍然拒绝支付。被告一直拖欠支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债权。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被告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能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元谋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一份,能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中国傈僳族第一村.易地扶贫搬迁甘塘片区新民居建设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能够证实元谋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甘塘片区新民居的工程;结算清单复印件一份,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30000元未付的事实。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7年10月份期间,被告元谋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中国傈僳族第一村异地扶贫搬迁甘塘片区E组团民房安置点工程,被告***作为该公司的项目经理,其将工程的外墙涂料及外墙漆的劳务分包给原告。双方口头约定:内墙涂料人工及材料完工每平方为7.50元,外墙漆每平方19元。原告于2018年年初组织工人施工,于同年4月完工。2019年7月29日,经双方结算明确,被告应付工程款:1、外墙涂料共计30000平方米×7.5元/平方米=225000元;2、外墙涂料及外墙漆14500平方米×19元/平方米=275500元,合计被告应支付工程款500500元,扣减***已支付370500元,尚欠130000元工程一直没有支付。
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所做的工程劳务费已进行结算,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元谋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施工经理,出具结算单据给原告***,该计算单据明确记载了原告完成劳务方量、单价、金额以及已付款项和未付款项。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告工程完工后约定的期限内按时支付所欠款项,被告拖欠支付所欠工程劳务费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债权。原告以***为被告提起诉讼,但其作为现场施工经理,其以元谋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构成表见代理,故其施工行为应由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元谋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给***劳务费1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元谋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