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元谋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3民监1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7年8月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楚雄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元谋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30897-9。住所地元谋县元马镇。法定代表人易洪斌,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与二审被上诉人元谋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0)楚中民一终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平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申宋强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陈菊芝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