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元谋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3民监1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7年8月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楚雄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元谋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30897-9。住所地元谋县元马镇。法定代表人易洪斌,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与二审被上诉人元谋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0)楚中民一终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平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申宋强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陈菊芝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