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强力加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204执恢13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永强力加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组织机构代码91350100793784801K。
法定代表人:卓本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0961。
法定代表人:刘永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福建永强力加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定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5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015元及本案执行费2255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陕西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常 连 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段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