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强力加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强力加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9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14号花城街综合大楼307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万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强力加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阳下镇洪宽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卓本与。
上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强力加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强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129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万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或者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且永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非外国国籍,故本案不适用涉外管辖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涉案商业承兑汇票未载明付款地,万达公司即出票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48号环球贸易中心10层,票据支付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的营业场所所在地及实际付款地为广州市花都区,非广州市越秀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或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永强公司未对上诉人万达公司的上诉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万达公司辩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万达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即为其住所地,万达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故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原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归口办理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该通知。在本案中,永强公司为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规定,花都区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因此,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万达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万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俞 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悦颖
邓海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