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781民初1981号
原告:***,女,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源市官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男,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
法定代表人:何通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元市利州区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丁有兵、***、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薛红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苏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