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

青川县八达建材有限公司、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民初957号
原告:青川县八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青川县乔庄镇浙金大道北段七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MA6257QU7Y。
法定代表人:李雪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平,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晓丽,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苴国路东段北侧东城国际1栋7层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298002806。
法定代表人:何通知,执行董事。
原告青川县八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青川县八达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川县八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