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

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1民初306号
原告: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路10号5号楼10-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214X37。
法定代表人:张小锋,系分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苴国路东段北侧东城国际1栋7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298002806。
法定代表人:何通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冠超,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诉被告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3.88元,减半收取2716.94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员 和 绿 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贾 浩 琴
书 记 员 孟更才其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