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

青川县兴和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民初1327号
原告:青川县兴和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川县乔庄镇阴平街9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665398623J。
法定代表人:向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祥,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苴国路东段北侧东城国际1栋7层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298002806。
法定代表人:何通知,执行董事。
原告青川县兴和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青川县兴和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川县兴和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志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焦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