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元市众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苴国路东段北侧东城国际1幢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298002806。
法定代表人:何通知,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元市众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下河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3587071XL。
法定代表人:杜亚清,董事长。
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元市众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823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元市众森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及保证金706608.32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诉讼费10000.00元。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0823执6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玉章
审判员  谢兵剑
审判员  罗 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