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1609号
申请人:万源市庆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玛瑙溪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苴国路东段北侧东城国际1栋。
法定代表人:**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元市利州区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万源市庆源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万源市庆源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金额在95万元范围内的存款。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保单号码:2995199041320220000692)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源市庆源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金额在95万元范围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