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执异261号
申请人(第三人):***,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北、历山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0866425M。
法定代表人:任丙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濮阳创想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55728636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厦集团)与被执行人濮阳创想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执行人中厦集团与被执行人创想公司强制执行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豫09**执1518号,执行依据为2018豫09**民初805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与中厦集团于2021年9月15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中厦集团已将(2018)豫0902民初805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权利转让给了***,并已通知债务人,中厦集团亦向贵院提交了确认函,确认已将涉案债权转让给***,现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
申请执行人中厦集团称,该公司已将(2018)豫0902民初805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权利转让给***,已通知各债务人,***亦按约支付了债权转让价款。
被执行人创想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中厦集团与创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8)豫0902民初8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濮阳创想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11.454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创想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义务。中厦集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豫0902执1518号。
另查明,2021年9月15日,中厦集团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厦集团将(2018)豫0902民初805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权利转让给***,并已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各债务人。中厦集团书面确认***取得上述债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厦集团将(2018)豫0902民初805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权利转让给***,并书面认可***取得该债权,故***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马朝选
审判员  张喜超
审判员  逯瑞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