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10580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月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力,河南长庚(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北、历山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0866425M。
法定代表人:任丙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厦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卫都大街南、开德路北书香苑2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63121580D。
法定代表人:任剑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彬,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原告***诉被告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厦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2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文军
审 判 员 胡爱国
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