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民终30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卫,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文娟,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北、历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任丙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向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彬,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厦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卫都大街南、开德路北、濮上路东书香苑21号楼。
法定代表人:任剑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彬,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厦集团公司)、河南中厦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厦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902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以案涉承包协议约定的暂定价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错误。经审查,中厦集团公司与***签订的《书香苑9#住宅楼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第五条工程造价及结算办法约定,5.1、结算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A建筑工程)(B装饰工程)(C安装工程);人工费单价由原43元/工日调整到66元/工日,上涨因素由施工单位自行调整,如果在施工期间,国家政府出台新的定额、人工、机械费调整文件及规定同样不作调整,其上涨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风险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同期《濮阳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合同暂定价:1260元/㎡;结算总价让利10%;门窗、安装主材及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由双方共同认质认价不再让利。同样,中厦集团公司与***签订的《书香苑地下车库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第五条工程造价及结算办法约定,5.1、结算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A建筑工程)(B装饰工程)(C安装工程);人工费单价由原43元/工日调整到66元/工日,上涨因素由施工单位自行调整,如果在施工期间,国家政府出台新的定额、人工、机械费调整文件及规定同样不作调整,其上涨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风险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同期《濮阳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合同暂定价:1600元/㎡(人防区暂定价:1650元/㎡);结算总价让利12%;门窗、安装主材及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由双方共同认质认价不再让利。通过上述两份承包协议可以看出,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1260元/㎡及1600元/㎡(人防区暂定价:1650元/㎡)为暂定价,不是结算价。中厦集团公司认为应以该暂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不予认可,中厦集团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均同意以该暂定价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且一审中,***对工程造价申请司法鉴定。故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以上述暂定价认定案涉工程价款,未准许***的鉴定申请不当。重审时,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法据实认定工程价款,妥善处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902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1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彦敏
审判员 李 辉
审判员 马艳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