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道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江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甘肃江能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102民初5074号
原告:上海道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江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江能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道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江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甘肃江能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道胜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道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道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68元,减半收取3984元,由原告上海道胜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程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