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2财保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驻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东南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30771210。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北侧郭圪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7050329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5年2月7日生,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郭圪墩大林公司院内。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鲁1312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9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2019年2月1日,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9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