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墩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02民初20396号
原告: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宋洪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涛,山东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姜自立,村委会主任。
原告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墩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墩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墩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0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墩村民委员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6日,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墩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墩村民委员会村内道路的铺建,协议同时对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现已建设完工。2020年12月21日,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墩村民委员会委托临沂中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了审计,涉案工程总价款为5224634.5元。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墩村民委员会向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剩余款项拒不支付。
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墩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20年,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墩村民委员会委托临沂中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钓鱼台村、大墩村道路(第一、二标段)工程进行招标。后原告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标、评标、定标,经评委小组评定为中标单位。第一标段中标总价为1104421.38元、第二标段中标总价为4473323.9元。2020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钓鱼台村、大墩村道路工程二标段:大墩村。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为4473323.9元,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本工程施工完成后,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款的60%,第二年付款30%,第三年付清余款。工期约定为4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二、施工过程中,双方对石渣用量(包括宽度、长度、厚度)、排水管施工、回填及破除原有混凝土路基等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签证确认。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原告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白沙埠大墩村户户通砼道路硬化工程进行验收,确认原告施工12cm砼工程共计1130.64平方米,18cm砼工程45228.93平方米,上述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及质量要求,合格。三、2020年12月21日,临沂中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据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墩村民委员会委托出具临沂中山咨字(2020)第184号审核报告,审定案涉工程款为5224634.5元,其中包括变更工程597019.39元。四、原告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已收到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墩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921634.5元,现尚欠工程款43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墩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依约已施工完毕,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结算且交付使用。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墩村民委员会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偿付原告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等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数额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明确约定,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款的60%,第二年付款30%,第三年付清余款。临沂中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审定案件工程款为5224634.5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墩村民委员会至第一次付款节点应付工程款为3134780.7元,现仅偿付921634.5元,尚需偿付工程款2213146.2元。双方合同约定的第二批次及第三批次付款节点尚未届满,本院在本案中不予以处理。
关于原告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中,原告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自2020年12月21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本院酌定按年利率3.85%予以计算。
因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墩村民委员会逾期偿付原告工程款,导致原告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其支出诉讼保全费5000元,该部分费用应由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墩村民委员会承担。对于原告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出的诉讼保全保险费516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可用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诉讼保全保险费并非必然产生的费用,故该费用由原告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墩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对一审中享有的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且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由此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原告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墩村民委员会偿付工程款2213146.2元及利息等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墩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13146.2元及利息(以工程款221314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予以计算,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墩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00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600元,由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大墩村民委员会负担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希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少波
书 记 员 蒋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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