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5661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英,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八湖镇北侧郭圪墩村。

法定代表人:宋洪江,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涛,山东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沂大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路晓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荣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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