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5360号
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7912号吉林睿志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刘建成,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桐、王萌,均系吉林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国公寨村国公寨大街北520米。
法定代表人:张永海。
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1.5元,由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邢利利
书 记 员 林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