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02民初863号
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303国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成,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66405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9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借款协议,由原告借给被告支付被告雇佣在辽宁东港市廉家坝水库光伏发电项目厂区组价支架及电气安装工程工人工资166405元,双方约定被告2019年6月19日前还清借款,现被告至今一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给,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及送达地址均无法联系到被告,故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凤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