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02民初92号
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西区303国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吉林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66405元,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9日,原被告达成借款协议,由原告借给被告166405元,用于被告支付雇佣在辽宁东港市廉家坝水库光伏发电项目厂区组件支架及电气安装工程工人工资。双方约定于2021年6月19日前偿还,但被告至今一直未给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送达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所以,本案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8元,减半收取1814元,退还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柳柏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婷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