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与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5365号
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303国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成,系总经理。
被告: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国公寨村公寨大街北520米。
法定代表人:张永海,系经理。
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丁威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丁威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