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5363号
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6601347927,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303国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桐、王萌,均系吉林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3131684100,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汪家街道汪南村。
法定代表人:张永海。
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7元,减半收取1,948.5元,由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 松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洞明
书 记 员 徐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