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与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5364号
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6601347927,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303国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桐、王萌,均系吉林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3131684100,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汪家街道汪南村。
法定代表人:张永海。
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与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9元,减半收取计484.5元,由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军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