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302民初388号 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303国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一***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6月23日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6640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逾期利息38666.13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承包东港市***水库(10MWP)光伏发电项目厂区组件支架及电气安装工程。2019年3月19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借款协议,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66405元用于支付被告雇佣的东港市***水库光伏发电项目厂区组件支架及电气安装工程的雇佣工人工资,并为原告出具欠条,约定该笔欠款于2019年6月19日偿还。2019年3月21日,原告与工人代表***达成工程工资结算协议书,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替***支付剩余工资,工资全部转入委托人***个人银行卡中,并由发放给34名工人。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欠款并拖欠至今。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本院未能找到被告,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现住所,本案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6元,减半收取计2188元,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给原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