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421执103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303国道999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成。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法定代表人:**之。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与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