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辽宁安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农电力建设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81民初7274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303国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辽宁安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农电力建设分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农镇新农村平房组。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辽宁安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农电力建设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辽宁安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农电力建设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