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04民初360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华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胡湾里二街18号二单元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吉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东安村吉祥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收,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中辰汇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9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明与被告珠海华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吉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中辰汇通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明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用5000元,修复期间的租房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后原告*申明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申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石惠
书记员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