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4民初498号之三
原告:阜阳市源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京九办事处邢集村蒋庄商业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OFUNIN(1-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如,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安徽省中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东方国际大厦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0427663W。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阜阳市源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中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中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3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2019年3月13日原告阜阳市源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存款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99账户内冻结的19234.54元;
二、解除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冻结的151.7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