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中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中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8-27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巢民催初字第00004号
申请人:安徽省中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灿灿,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安徽省中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厉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徽商银行巢湖支行签发的票号
00100041/23665138(出票金额壹拾叁万元,出票行徽商银行巢湖支行,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肆月玖日,收款人阜阳市颖泉区会计核算中心,用途阜阳市颖泉区行流镇邱营等(4)个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申请人安徽省中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号2810101021000285880)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中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中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左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