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省中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4民初5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2日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4月1日生,高中文化,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中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0427663W(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4月1日生,高中文化,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安徽省中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行为的能力和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4元,减半收取135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