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阜阳市源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中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4民初498号之二
原告:阜阳市源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京九办事处邢集村蒋庄商业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OFUNIN(1-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如,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安徽省中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东方国际大厦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0427663W。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阜阳市源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中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阳市源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源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44元、财产保全费1485元,合计3529元,由原告阜阳市源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