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民终14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润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0152P。
法定代表人:李水华,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8E。
法定代表人:梁炳让,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社城,广东盛泽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润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2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润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润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100元(深圳市润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90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润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庆利
审判员 黎 妙
审判员 刘 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欣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