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财保172号之一 申请人:中山市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振兴中路一巷6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2402608E。 法定代表人:**让,总经理。 申请人:***,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 上述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宏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葵兴大道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7711482B。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宏昌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宏昌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宏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3771084.3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7月21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中山市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修改申请材料。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3771084.3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由于冻结存款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中山市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继续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3771084.3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将材料提交本院。 中山市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宏昌实业有限公司继续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3771084.3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