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民特133号
申请人:中山市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振兴中路一巷6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2402608E。
法定代表人:**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
上列两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宏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葵兴大道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771148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山市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建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宏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鹏建公司、***称,请求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的(2021)穗仲中案字第5712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一、(2021)穗仲中案字第5712号仲裁裁决书存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1.本案的重要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涉案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和工期延期的原因,为了查明事实和原因,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申请追加监理单位――广东**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但***不予同意追加,直接导致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和工期延期的原因的事实无法查明。2.为了查明涉案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和工期延期的原因,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位于中山市××镇××村××楼××期××期××楼土建工程的施工期限进行鉴定。但***对于申请人的鉴定申请不予同意,直接导致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和工期延期的原因的事实无法查明。二、***无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陈述,明显偏袒被申请人,作出错误事实认定。三、***对涉案工程的增减工程认定错误。四、被申请人在仲裁阶段隐瞒了桩基、电梯、消防等施工合同,导致***未能查明施工期的起算点,和施工完成的终结点以及施工延期的事实,足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决。被申请人至今不配合项目工程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到期应支付的工程款,未履行先履行义务,申请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履行后合同义务。请求法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1年4月25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宏昌公司与被申请人鹏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并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鹏建公司、******公司支付违约金3255496元、补偿律师费10万元、保全费5000元等。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认为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本案听证中,鹏建公司、***确认其并未在仲裁程序中依据仲裁规则向***申请书证提出命令。
本院认为,本案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即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系有限审查,不属于前述申请撤销裁决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本案中,申请人鹏建公司、***所提宏昌公司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即桩基、电梯、消防等施工合同的问题,因《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了书证提出命令,鹏建公司、***已参加了仲裁程序,在仲裁程序中未依据仲裁规则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现其又以宏昌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未出示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明显有悖诚实信用,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申请人鹏建公司、***所提***拒不追加第三人、拒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等问题不属于上引法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应当撤销的情形,故其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山市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申请人中山市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申请人中山市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荣
审判员 刘 通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