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艾默森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7353号 原告:广东艾默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区临海工业园翠城道临海厂房A栋第五层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MPHA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振兴中路一巷6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2402608E。 法定代表人:**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艾默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艾默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艾默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艾默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18元,减半收取计39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艾默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肃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