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28660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特别行政区。 申请人:***,女,1959年12月22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特别行政区。 上述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申请人:中山市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振兴中路一巷6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2402608E。 法定代表人:**让。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山市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440069.43元,并增加财产线索追加保全被申请人中山市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申请人***、***现以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40069.43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