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新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富邦国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28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和硕县(御景华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0564380344P。

法定代表人:杨俊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志龙,男,回族。

被执行人:新疆富邦国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和硕县文化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8576232090M。

法定代表人:孙峰,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新疆新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富邦国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828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4,223,837.61元,执行费44,638元。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1、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被执行人新疆富邦国源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2、于2021年7月30日之前被执行人新疆富邦国源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3、于2021年8月30日之前被执行人新疆富邦国源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4、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被执行人新疆富邦国源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5、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被执行人新疆富邦国源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6、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被执行人新疆富邦国源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7、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被执行人新疆富邦国源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8、于2022年1月30日之前被执行人新疆富邦国源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9、于2022年2月30日之前被执行人新疆富邦国源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10、于2022年3月30日之前被执行人新疆富邦国源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11、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被执行人新疆富邦国源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12、于2022年5月30日之前被执行人新疆富邦国源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13、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被执行人新疆富邦国源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13、于2022年7月30日之前被执行人新疆富邦国源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23837.61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富邦国源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CAT卡特彼勒336D挖掘机4台;大宇挖掘机1台;福大FDM766T-28叉装车5台;中国龙工50铲车1台;陕汽德龙F3000牌双桥翻斗车4辆”在2018年9月28日,和硕县人民法院依法扣留(活扣),以上财产被执行人新疆富邦国源矿业有限公司还清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案款之前不能变卖、抵押、质押。保全案件为(2018)新2828执保63号。

三、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违约任一期案款或者处置被扣押(活扣)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新疆富邦国源矿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惩戒措施及采取强制措施(拘留、罚款、),以上对被执行人新疆富邦国源矿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惩戒措施及采取强制措施(拘留、罚款),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新疆富邦国源矿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自身承担,且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对全部案款进行执行并可以追究相关法律规定。四、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和硕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新疆富邦国源矿业有限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于2020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828民初38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富邦国源矿业有限公司享有4,223,837.61元债权,如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案件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依尔塔

审判员 杨  阳

审判员 乌托拉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