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7民初850号
原告:巴州昆仑建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和静镇团结西路9号-1号三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凡而***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5区1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原告巴州昆仑建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巴州昆仑建设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州昆仑建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